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第164号令)及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的规定,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时应当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号牌。下列机动车(见附件)机动车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号牌末收回或者灭失、丢失、损毁。现予公告原车机动车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号牌作废。










特此公告。
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2025年12月15日
责编:柳勤进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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